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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追踪 | 全国首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3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正式揭牌成立,深圳法院“破茧”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也正式上线运行。

《条例》在国内首次建立起了“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旨在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条例》从适用范围、债务人行为限制、豁免财产范围及破产程序等多方面作出规定。
适用范围


债务人申请条件

一)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二)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三)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自然人。


债权人申请条件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债务人行为限制


限制消费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 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 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 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 旅游;
  • 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从业禁止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免财产范围

  • 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 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 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 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 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 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豁免财产是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而为其保留的财产,除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二十万元。

破产程序

《条例》规定破产程序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


破产清算

债务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除依法保留的豁免财产以外,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经过考察期,遵守行为限制、没有破产欺诈的“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偿债务。


重 整

债务人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提出合理合法的重整计划方案,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以实现债务清理和经济重生。


和 解

债务人通过庭外和解或者庭内和解,与债权人自愿就债务减免和清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和解协议进行实质和形式的合法性审查后,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实现债务清理。


《条例》的正式实施以及破产事务管理署的成立,是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法治事件,是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也标志着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在深圳合流并行,深圳成为了破产制度综合试点的第一试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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